行政通知

关于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下放工作的通知

作者:西丰县 点击次数:207 发布时间:2018-10-30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关于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下放工作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年-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558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农机购置补贴审批下放到乡镇,并进驻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从2017年开始,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手续的申请、审核、审批、核实、补贴款的兑付全部由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相关窗口办理,使购机农民不出乡镇,就近、就地完成购机补贴事宜。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落实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下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权责义务

    农机购置补贴下放到乡镇后,县农机局作为人民政府主管此项工作的具体部门,主要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业务指导和培训,制定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文件规定;对补贴对象购机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则成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承办单位为各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农机窗口,具体负责本乡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办理购机补贴手续,对补贴对象购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

    二、规范工作程序  

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操作方式。本着便民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按照省方案要求全面实施先购机、后申请补贴。提倡实行定时定点、带机申请、牌证办理、核实登记的“一站式”服务,在各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补贴手续。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自主购机。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购买补贴产品。供货单位向购机者明示补贴资格、开具全额销售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等信息

2.申请补贴。购机者向所在乡(镇)的补贴受理部门(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申请补贴资金。提交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票、购机者卡(账)号等相关材料(需办理牌证照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要按规定在县农机监理所办理牌证照并提供相关证明,办理拖拉机驾驶证和收割机驾驶证的要提供办证发票)。购机者原则上要在购买机具后25天内(以购机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办理补贴申请,并由乡镇完成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3.受理申请和核实机具。各乡(镇)补贴受理部门要安排2名专职人员负责对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和材料等进行审核,留存相关材料。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乡镇要按照补贴机具核实规范开展机具核实。对补贴额较高、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及需按照验收的农机)和享受补贴额度较大的补贴对象要组织进行重点核实,核实工作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并按月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示,同时,将购机者姓名、购买机具、购机总额、拟补贴金额及举报电话在村级公示7天

4.补贴兑付。各乡(镇)农机受理部门将所审核的购机户信息进行汇总,进行申请结算。并将信息按要求报到各乡(镇)财政部门和县农机部门。县农机部门分批次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相关材料和公示结果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经审核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并通报县级农机部门。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化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提交一次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每季度至少兑付一次资金。县级农机部门要及时完成有关信息录入确认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三、完善配套措施

各乡(镇)要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独立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窗口,彻底将其从农业综合服务窗口独立出来。要选派2-3名经过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充实到该窗口,并配备电脑,打印机、扫描仪、读卡器、照相机等必要设备。要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的要求,配套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各乡(镇)要将负责办理补贴工作负责人相关信息,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到县农机局备案。

 

 

                           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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